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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云南省商务厅

云南省中医药服务贸易重点项目及重点企业(机构)管理和认定暂行办法

云府登1276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和引导我省中医药服务贸易健康快速发展,发挥云南中医药服务的特色优势,贯彻落实《商务部等十四部门关于促进中医药服务贸易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医药对外交流与合作中长期规划纲要(2011—2020)》等文件精神,结合“一带一路”的国家发展战略,根据《商务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开展中医药服务重点项目、骨干企业(机构)和重点领域建设工作的通知》和我省中医药服务贸易发展现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医药服务贸易重点项目及重点企业(机构)的认定及相关管理工作,规范我省中医药服务贸易重点项目及重点企业(机构)的认定范围、认定条件、认定程序及管理措施。

第三条 我省中医药服务贸易重点项目及重点企业(机构)的认定由省商务部门、省卫生计生部门负责,具体工作委托云南省服务贸易协会组织实施。

第四条 中医药服务贸易重点项目及重点企业(机构)的认定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企业(项目)申报、专家评审、行业公示、动态管理等制度。

第二章 认定范围及条件

第五条 本办法所指的中医药服务贸易重点项目及重点企业(机构)是指通过跨境支付、境外消费、商业存在、自然人流动四种服务贸易模式在境内外向境外消费者提供中医药服务的贸易行为的项目及企业(机构)。

第六条 中医药服务贸易重点项目包括中医药医疗保健类、教育培训类、科研类、产业类、文化类和其他类,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本省依法登记注册,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有稳定的消费群体,发展潜力较强,消费需求不断扩大;

(三)服务产品突出中医药特色优势,具有国际市场开发和营销潜力,不断改进服务产品,提升产品附加值;

(四)已经签订对外合作协议;

(五)已经在境外设立机构或合作机构,开设办事机构,或已经列入计划和方案,正在准备和组织实施的。

第七条 中医药服务贸易重点企业(机构)包括中医药医疗保健类、教育培训类、科研类、产业类、文化类和其他类,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本省依法登记注册,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具有与其提供服务相匹配的条件,包括场地、设备、技术、人员、资金等;

(三)有相对稳定的业务渠道和需求市场;

(四)具有明确的中医药服务贸易发展目标、规划设施以及相关保障措施;

(五)享有良好的服务品质、社会信誉和企业品牌;

(六)已经与境外相关机关机构签署合作协议或被国际组织和境外机构认证认可;

(七)已经在境外注册公司(机构),设立合作机构,或已经列入计划和方案,正在准备和组织实施的。

第八条 中医药服务贸易重点项目及中医药服务贸易重点企业(机构)应具备如下业务标准:

(一)中医药医疗保健类

重点项目标准:境内开展中医药医疗保健服务年接待境外患者达到300人次,或医疗服务贸易额达到30万美元。

重点企业(机构)标准:境内或境外开展中医药医疗保健服务年接待境外患者达到500人次,或医疗服务贸易额达到50万美元。

(二)中医药教育培训类

重点项目标准:近三年中医药学历教育(本科以上)境外生年平均招生人数达到30人,或短期培训境外生年平均招生人数达到60人次,或教育服务贸易额达到年平均20万美元。

重点企业(机构)标准:近三年中医药学历教育(本科以上)境外生年平均招生人数达到60人,或短期培训境外生年平均招生人数达到100人次,或教育服务贸易额达到年平均50万美元。

(三)中医药科研类

重点项目标准:年开展对外中医药科研服务,服务贸易额达到50万美元。

重点企业(机构)标准:年开展对外中医药科研服务,贸易额达到100万美元。

(四)中医药产业类

重点项目标准:企业年销售额达2亿人民币以上,其中年开展中医药产业服务贸易额达到100万美元。

重点企业(机构)标准:企业年销售额达4亿人民币以上,其中年开展中医药产业服务贸易额达到200万美元。

(五)中医药文化类

重点项目标准:年开展中医药文化服务贸易额达到50万美元。

重点企业(机构)标准:年开展中医药文化服务贸易额达到100万美元。

(六)其它类

重点项目标准:年开展中医药服务贸易中介服务、信息服务或电子商务服务等服务贸易额达到20万美元。

重点企业(机构)标准:年开展中医药服务贸易中介服务、信息服务或电子商务服务等服务贸易额达到50万美元。

第九条 兼有中医药服务贸易重点项目及中医药服务贸易重点企业(机构)业务开展的,可以同时申报。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十条 相关管理机构和服务机构公布年度中医药服务贸易重点项目及重点企业(机构)认定时间及安排。认定工作原则上每两年进行一次。

第十一条 中医药服务贸易项目和企业(机构)申请认定的,应向云南省服务贸易协会领取《云南省中医药服务贸易重点项目申报书》或《云南省中医药服务贸易重点企业(机构)申报书》,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云南省中医药服务贸易重点项目申报书》或《云南省中医药服务贸易重点企业(机构)申报书》;

(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并加盖单位公章;

(三)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及法人证书复印件;

(四)近年开展中医药服务贸易相关证明材料,包括协议、合同、认证认可证书复印件等;

(五)能够反映申报单位开展中医药服务贸易工作的信誉和所处行业地位的证明材料(荣誉证书、政府资助、宣传报道等);

(六)其他需要提供的相关材料。

第十二条 云南省服务贸易协会对申请材料初审汇总,组织中医药、服务贸易等相关专家进行评审,并将评审结果报省商务部门、省卫生计生部门进行审定。

第十三条 通过认定的项目和企业,由省商务部门、省卫生计生部门共同颁发《云南省中医药服务贸易重点项目证书》或《云南省中医药服务贸易重点企业(机构)证书》。

第四章 相关管理措施

第十四条 申请项目和企业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在运营过程中有违法违纪行为或者在申报过程中有虚假行为的,一经查实取消其申报资格,并在两年内不受理其认定申请。已认定为中医药服务贸易重点项目或重点企业(机构)的,发现其有虚假申报行为的,取消其中医药服务贸易重点项目或重点企业(机构)资格,并追缴其作为中医药服务贸易重点项目或重点企业(机构)享受的政府支持。

第十五条 云南省中医药服务贸易重点项目及重点企业(机构)的有效期为两年。

第十六条 通过认定的中医药服务贸易重点项目及重点企业(机构),凭认定证书向相关部门申请并优先享受国家和云南有关支持服务贸易的政策,并推荐申报商务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认定中医药服务贸易重点项目及骨干企业(机构)。

第十七条 中医药服务贸易重点项目及重点企业(机构)有效期满后,可按本办法的规定重新申请认定。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附件一:《云南省中医药服务贸易重点项目申报书》

附件二:《云南省中医药服务贸易重点企业(机构)申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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