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

《云南省市场主体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
场所)登记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来源: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11-10 17:31:39 【字体:

近日,欧冠冠军足彩_欧冠足球竞猜-投注|官网办公厅印发了《云南省市场主体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云政办规〔2022〕8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为便于各地各部门及社会公众更好理解相关内容,切实抓好政策落实,现就《管理办法》出台背景、主要内容和主要特点作如下政策解读:

一、出台背景

长期以来,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登记管理规定分散在不同法律法规中,国家层面没有统一的顶层设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登记管理办法由地方结合实际自行制定。2014年2月,原省工商局牵头起草并报请省政府印发了《云南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云政办发〔2014〕10号,以下简称《办法》),对全省的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作出具体规定。

《办法》实施8年多来,部分规定已不能完全满足市场主体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需要,在“放管服”改革持续推进过程中已经被证明是行之有效的一些做法,如“一照多址”、“一址多照”、告知承诺等,有必要认真总结并对改革成果进行固化。同时,今年3月1日《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实施后,市场主体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的内涵和外延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原《办法》中的很多表述不能完全与《条例》、《细则》匹配和衔接。《条例》第十一条明确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本地区实际情况,自行或者授权下级人民政府对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作出更加便利市场主体从事经营活动的具体规定。”基于上述理由,为贯彻落实好《条例》和《细则》,固化近年来的改革举措,进一步规范我省市场主体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省市场监管局牵头对《办法》进行了修订,并报请省政府印发实施。

二、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20条,主要内容为:

(一)增补了“主要经营场所”登记管理相关内容。《条例》和《细则》对原散落在不同法律法规中的市场主体所处地址名称作了调整整合,调整保留为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等3种。根据《条例》和《细则》的规范表述,《管理办法》从标题、条目到具体内容,对“主要经营场所”的登记管理作了增补和明确。

(二)明确了登记管理原则、要求和义务。按照《条例》相关规定,在第三条细化明确了市场主体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的登记管理原则,即:市场主体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应当遵循依法合规、规范统一、公开透明、便捷高效的原则;在第四条明确了登记机关办理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登记的工作要求,即:登记机关应当优化登记办理流程,提高登记效率,推行当场办结、一次办结、限时办结等制度,实现集中办理、就近办理、网上办理、异地可办,为市场主体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登记提供优质服务,提升登记便利化程度;在第五条明确了市场主体在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开展经营活动时应当遵循的义务,即:市场主体在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应当诚实守信,不得扰乱市场经济秩序,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三)拓展了“一照多址”内容。对原《办法》“一照多址”相关规定作了进一步拓展,在第六条明确规定市场主体可以登记多个经营场所,在住所(主要经营场所)以外开展经营活动、属于同一县级登记机关管辖的,可免于设立分支机构,申请增加经营场所登记即可。

(四)明确实行告知承诺制。明确市场主体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登记优先实行告知承诺制。在第七、八、十、十一条,对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登记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范围、申报要求和承诺内容作出明确规定。实行告知承诺制时,登记机关依据申请人书面承诺办理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登记,不再索要相关使用证明材料,由申请人对申报信息和承诺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同时明确,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申请人不愿承诺或者无法承诺的,仍然按照正常申请程序提交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材料。

(五)对集群登记注册作出规定。将原《办法》“一址多照”相关规定拓展为集群登记注册,在第十二条明确,多个企业可以以一家集群注册托管机构的地址作为其住所(主要经营场所)进行登记,托管机构负责为被托管企业提供信息联络、文书送达、签收、商务代理等服务,并配合好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开展日常监管工作。

(六)对个体工商户网络经营场所登记问题作出规定。按照《电子商务法》和《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在第十三条对个体工商户网络经营场所登记问题作出具体规定,明确:仅通过网络开展经营活动的网络交易平台内经营者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的,可以将网络经营场所登记为经营场所。

(七)对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登记中的建筑物安全管理问题作出规定。结合当前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要求,在第十五条对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登记中的建筑物安全管理作出规定,明确:一是违法建筑处置部门建立完善违法建筑信息共享机制,及时将违法建筑、危险房屋鉴定等信息向社会公布。二是以危险房屋作为市场主体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申请登记或者办理许可、备案手续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办理。三是对已登记为市场主体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被鉴定为危险房屋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按照安全隐患类别依法依规予以处置。

(八)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第十四条对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管、药品监管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予以明确。第十六条对存在隐瞒真实情况、虚假申报信息、无法取得联系以及未经登记擅自变更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等违法违规情形的,登记机关依法依规进行查处作出规定。

(九)制定了参照适用条款。在第十九条明确,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驻在场所的登记管理参照本办法相关规定办理。

三、主要特点

与2014版《办法》相比,修订后的《管理办法》主要有以下特点:

(一)结合实际及时贯彻落实《条例》新要求。按照《条例》第十一条要求,结合当前我省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市场主体倍增工作的实际,及时对原《办法》进行修订和完善,进一步放宽了市场准入限制,成为全国较早以省政府名义出台市场主体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的省份之一。

(二)对市场主体所处地址名称作了明确。根据《条例》和《细则》的规范表述,从标题、条目到具体内容,对市场主体所处地址名称明确为“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等3种,并对“主要经营场所”的登记管理作了增补,同时明确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驻在场所”的登记管理参照本办法办理。

(三)衔接了新举措。对接相关法律法规及工作要求,对市场主体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登记实行告知承诺制、住所(主要经营场所)与经营场所分离登记、集群注册登记、仅通过网络开展经营活动的个体工商户网络经营场所登记等改革举措作出了明确规定。

(四)增加了新规定。按照当前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要求,兼顾效率和安全,既要便利市场准入、又要保证公共安全,对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登记中的建筑物安全管理问题作出明确规定。

(五)理清了不同经营项目的关系。经营项目属于前置许可的,登记机关按照批准文件记载的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直接办理登记。经营项目属于后置许可或一般事项的,根据申请人意愿,优先实行告知承诺制。

(六)压减了登记证明事项。按照“减证便民”工作要求,对于申请人按照正常申请程序申请市场主体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登记的,只需提交房屋产权证明、租(借)用协议等证明材料,将原《办法》规定提交的登记证明事项作了压减,有效提高登记管理效率。

(七)规范调整有关表述。对应《条例》和《细则》的相关规定,个别条款的表述在原《办法》基础上作了进一步规范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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