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

错转5000元收款人拒不归还被起诉

来源:云南日报          2024-03-22 10:57:39 【字体:

【案情】2023年10月,张某手机上突然收到一条提示短信,有人向其银行账户转账5000元,但他并不知道是谁转的,正打算默默留下时,其前同事李某突然打来电话,称这笔钱是他不小心误转的,请求张某予以返还。

张某一听,当即答应返还。但挂了电话后,张某转念一想,自己一没偷二没抢,是李某自愿转给自己的,凭什么还。李某多次打电话给张某催促返还,他便以各种借口推托,之后直接将李某的电话拉黑。

2024年1月,李某将张某起诉至师宗县人民法院,要求张某返还其误转的5000元。张某接到法院电话时,矢口否认收到李某的转账,并声称自己不认识李某。法院工作人员将李某的转账记录发给张某确认后,他才表示已经很久没有使用这张银行卡了,要确认一下。

两天后,张某主动与法院工作人员联系,询问称:“这笔钱是李某主动转给我的,我也不能要吗?”法院工作人员向张某释明法理:其收到李某的错误转账,并获得了利益,且不能说明收到该笔款项的缘由,构成不当得利,应当向李某返还。张某听后表示,愿意返还李某的5000元。最终,该案通过远程调解成功。

【释法】关于不当得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明确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该法第九百八十五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有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债务清偿情形之一的除外。

该法第九百八十七条规定,得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的,受损失的人可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

办案法官提醒,不当得利的取得,不是由于受益人针对他人而为的违法行为,而是由于他人疏忽、误解或过错造成的,不当得利应返还给他人,而不是据为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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