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自主就业方式安置的退役士兵,其在离队时可领取由部队发放的一次性退役金。回地方报到后可领取安置地人民政府发放的一次性经济补助,同时享有免费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就业创业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实行小额贷款扶持、减免费用和税收等优惠政策,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