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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530000008/202200013
文号
云公政传〔2019〕498号
来源
云南省公安厅
公开日期
2019-09-30

关于印发云南省公安厅服务群众企业20条措施的通知

各州、市公安局,厅直各单位、驻厅纪检组、水上巡逻总队(筹建):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公安工作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以及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公安部关于深化“放管服”、优化营商环境的部署要求,进一步提升我省公安机关服务效能,释放公安改革红利,方便群众办事创业,省公安厅梳理推出《云南省公安厅服务群众企业20条措施》(以下简称20条措施),已报经厅党委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云南省公安厅服务群众企业20条措施



云南省公安厅

2019年9月30日


附件

云南省公安厅服务群众企业20条措施

一、着力简政放权

(一)在滇外国人申请办理居留许可,符合条件的,办理时限由15个工作日缩短至7个工作日。

(二)居民身份证申领、换领、补办符合条件的由30个工作日缩短至15个工作日(不含邮寄时间),“绿色通道”由15个工作日缩短至7个工作日(不含邮寄时间)。

(三)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网吧)信息网络安全审核时限由20个工作日缩短为5个工作日。

(四)将以下17项户籍业务下放至公安派出所户政窗口当场办结:

1.省内居民在城镇地区自有住房户口迁移

2.省内居民在城镇地区租赁房屋(已征得房主同意)户口迁移

3.省内居民在城镇地区租赁房屋(未征得房主同意)户口迁移

4.省内居民在城镇地区合法稳定就业户口迁移

5.省内居民在城镇地区引进人才户口迁移

6.省内居民在城镇地区直管公房户口迁移

7.省内居民在城镇地区工作招聘、录用、调动户口迁移

8.省内居民在城镇地区工作招聘、录用、调动家属随迁

9.随军家属(省内居民)在城镇地区户口迁移

10.现役军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省内居民)在城镇地区在现役军人父母或(外)祖父母自住合法稳定住所户口迁移

11.现役军人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和父母(含配偶父母)在现役军人所有合法稳定住所户口迁移

12.退役军人家属(省内居民)在城镇地区随迁、随调

13.公民收养登记

14.福利机构收养登记

15.华侨回国户口登记

16.港澳台居民获准入境定居登记户口

17.外国人、无国籍人加入(恢复)中国国籍获准后登记户口

(五)将以下4项户籍业务下放至公安派出所领导审批,并于3个工作日办结:

1.公民二次以上变更姓名

2.被注销重登、误登恢复户口登记

3.宣告死亡人员重新出现恢复户口登记

4.补办暂住登记

二、强化“互联网+”应用

以下事项,群众和企业可通过云南公安微警务平台或“一部手机办事通”平台提交相关材料并进行办理:

(六)开通边境旅游网上申请平台(个人申请模块),群众通过平台提交办证申请,公安机关审核、审批通过后制作证件,申请人直接到出境地公安出入境管理窗口领证参团出游,减少等待时间。

(七)开通口岸签证预受理平台,实现口岸团体旅游签证网上预受理。

(八)推行公安机关证明网上开具。群众可通过平台自助办理“临时身份证明”“暂住登记证明”等证明材料。办理成功后,公安机关通过平台出具证明,群众自行下载打印。

(九)推行《云南省居住证》电子化。群众通过平台提交申请及相关资料,公安机关审核通过后发放申请人《云南省居住证》二维码。

(十)群众凭《二手房不动产登记受理通知书》,通过平台查询“二手房”现有户口。

(十一)全面推行执法公开,群众可通过微警务平台查询刑事案件办理环节信息、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复议结果信息等执法公开信息。

三、全面优化服务

(十二)全省公安机关办理服务类事项实现“两个减免”:免复印,原需提交的身份证明复印件,通过自动读取、高拍扫描或者免费复印等方式留存。免填表,原需申请人填写的纸质表格,由窗口工作人员采集信息、打印表格,申请人签字确认。

(十三)在全省出入境窗口推广内地居民出入境证件申请—缴费“一窗式”办结服务。

(十四)窗体顶端

(十四)本省户籍在省内异地办理临时居民身份证。

(十五)推行身份证、出入境证件到期提醒业务。

(十六)优化云南省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实现‘人证同一’核查、无证快捷入住、一次录入多方系统共享、一部手机游云南刷脸入住、电子身份证识读入住、酒店内部管理”等多项功能”。

(十七)开发“云南省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治安管理信息系统”手机APP,免费提供从业人员使用,实现手机采集录入、查询管理、网上开单功能。

(十八)推行《机动车交强险保单》电子化。机动车所有人投保车辆交强险后,机动车保险信息和公安交管部门实现信息共享,机动车所有人在办理车辆登记和车辆检验时不再需要出具纸质保单,交管部门路面检查时直接核验交强险二维码。

(十九)推行《机动车车船使用税》电子化。机动车所有人缴纳《机动车车船使用税》后,与公安交管部门实现车船税信息网络核验,在办理机动车登记和机动车检验时不需再提供车船税纸质凭证,方便群众办理车管业务。

(二十)进一步在条件成熟的州市、县(区)推广赴港澳台旅游“二次签注”自助办理服务,符合条件的申请人自助办理相应签注时可实现即办即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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